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用电缆燃烧性能的分级认证。涉及以下燃烧性能等级为A、B1和B2的电缆产品认证。
燃烧性能等级
说明
A
不燃电缆
B1
阻燃 1 级电缆
B2
阻燃 2 级电缆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
3.1.1 认证单元划分
依据产品的结构、燃烧等级、产品标准等进行单元划分,具体划分要求见附件1。
制造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1.2 认证单元名称
单元名称原则上应为:建设工程用+燃烧性能级别(说明)+产品名称+绝缘护套材料种类(补充)。 对于通过无卤和低烟测试的样品,可在单元名称前增加低烟无卤。
示例:
产品型号及燃烧性能级别
单元名称
ZC-BV 450/750V 6,阻燃 2 级(B2)
建设工程用阻燃 2 级(B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
电线
ZC-YJV 0.6/1kV 3*25,阻燃 2 级(B2)
ZC-YJV22 0.6/1kV 3*25,阻燃 2 级(B2)
建设工程用阻燃 2 级(B2)额定电压 1kV 交联聚烯烃
挤包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ZC-KYJYJ 300/500V 12*2.5,阻燃 1 级(B1)
建设工程用阻燃 1 级(B1)交联聚乙烯绝缘交联聚烯
烃护套控制电缆
ZC-YJY 0.6/1kV 3*25,阻燃 1 级(B1),通过
腐蚀性附加测试
建设工程用低烟无卤阻燃 1 级(B1)交联聚烯烃绝缘
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经受理后打印并盖章签字);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CQCCQC17-463416.01-2015);
d. 产品的工艺卡片(结构参数表);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复印件);
d. CCC 或 CQC 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没有则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样品要求
送样原则
CQC按照认证申请范围选取代表性样品。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见附件1。
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所送样品负责。
样品及资料处置
型式试验后,检测机构负责出具试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存于检验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 试验要求
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GB31247-201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试验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应符合要求。
试验方法
依据4.2.1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
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40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
起计算。
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符合4.2.1所列标准的要求。
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允许燃烧性能等级的降级处理(B1降至B2),整改应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
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1 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CQC17-463416.01-2015《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 初始工厂检查
原则上,工厂检查应当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如认证委托人有需求,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
5.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 CQ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 CQC/F 001-2009 中《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 认证产品的标识、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一致;
b.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的描述一致;
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采取现场指定试验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指定试验,基本型产品标准中要求的逐批确认检验项目作为指定试验项目。工厂应具备指定试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及其附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1。对于已获CQC相关认证证书的
企业,可减免部分条款的检查,相应人日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30 人及以下
30 人~100 人
100 人及以上
人日数
2
3
4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的结论和工厂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书。
6.2 认证时限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结论不合格或工厂检查结论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
7.1 监督检查的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第一次年度监督,之后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
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监督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30 人及以下
30 人~100 人
100 人及以上
人日数
1
1.5
2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由CQC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执行其基本型产品标准的要求,燃烧性能确认检验(确认检验项目见附件2)
每4年进行一次,要求每个单元至少提供1份检验报告。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同5.1.2。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检验
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试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第 4 章。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
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 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每个单元抽取 1 件样品,每件样品的数量为 30 米,需要进行燃烧性能试验时,样品数量应相应增加。样品应随机抽取。
CQC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处理。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
格时,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到期换证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进行型式试验,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1。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