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强制许可,相信很多人都不太了解。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强制许可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政措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1)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
(2)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对强制许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强制许可首先要有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申请单位需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利用,并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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