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政府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系统、明确的政策文件。此次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在《指导意见》奠定政策框架之后,网贷行业的第一份更为细致的监管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奠定了网贷行业哪些政策框架?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将对网贷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意见?
监管“信息中介”是重点
这份《办法(征求意见稿)》迎来了业内的广泛肯定。
12月28日下午4:13,在得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之后,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写了4个字“正本清源”。
郭大刚向网易科技表示,现在出来的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网贷行业正本清源,面向社会公众,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的政策环境基本框架,对整个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地良性发展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
“前段时间,网贷行业经历了e租宝等事件,整个行业都非常压抑,《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整个行业的挽救,对行业在精神上是一个提振和正向引导。”郭大刚坦言,非常希望更多的公众能够了解相关内容,了解网贷行业本来应该是怎样的面目。“P2P行业全部的投资者加起来才300-400万人,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是3700万人,我们都不到人家十分之一。相信2016年,行业的发展会更加持续、稳定和健康。”他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在读过《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之后,向网易科技表示,他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回的重点放对了。
他告诉网易科技,根据这些年对网贷平台的研究,他认为借贷行为不是监管重点,中介平台才是监管重点。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资金和信用中介,监管的重点在信息披露、加强大数据监测方面,这次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他认为这次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监管是管信息中介,不是管出借人、借款人。
第二,对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资金存管等方面,而不是提高注册资金等门槛。
第三,确立了中央加地方的双重监管。确定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各自的职责。
“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仔细梳理过《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一口气向网易科技指出八大亮点:
第一,最大的亮点是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李爱君向网易科技解释,业内都知道信息披露重要,但是以前对信息如何披露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的方式、和各方的责任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二,对网贷平台不能做什么,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如果有一些平台正在做的,就得引起注意了。有一些列出的禁止性行为,可能一些网贷平台以前没有注意到。比如,不允许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相关规定。
第三,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之前P2P平台之所以屡屡出现跑路等问题,原因就在于很多时候借款人不是实名,控制住用途才能控制住风险。”李爱君解释,“如果像商业银行贷款合同一定约定资金用途,如果用途改变,就视为违约。该办法同样设立同样规定。”
第四,对平台的责任主体的规定非常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网贷平台、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非常明确。
第五,对网贷机构的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去什么部门备案,备案有什么效力,都有明确的说明。“比如,其中的‘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规定,和我们之前提过的基本建议是一致的。”李爱君透露。
第六,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网贷平台和借款人的禁止行为,这些规定比较全面,是经过了大量调研的结果。
第七,第十八条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网贷平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这是比较科学的。李爱君强调,这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而不仅仅是“隐私保护”的角度。
第八,第二十八条规定,网贷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其中的“银行业”三个字值得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不仅仅指商业银行,因只要符合存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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