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2016]62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商联、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东北发展基础和发展特色,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制度创新、领域拓展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合力;着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经过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的锐意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有关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和修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基金,设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公共平台。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清理和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探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取消股比、经营范围等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打破区域行政壁垒。推出一批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用地指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有制财产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积极营造有利于保护产权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积极扶持培育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产业中间组织,发挥他们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五)探索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产融结合互为支撑的金融环境。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于本地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培养壮大创业企业,引进和培育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加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力度,扩大市场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推动银行依法合规落实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建立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探索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与中央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探索民营企业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的途径和模式。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建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与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进协同创新,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合资建设关键技术、核心产品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和保护,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新的内在潜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联盟。
(七)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举措。推动民营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引导民营制造企业智能、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实现融合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承接先进军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推动民营企业提升农产品、矿产资源等原材料产业精深加工水平。以“互联网+”为驱动,加快培育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互联网金融等新产业新业态。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民营企业集团和以民营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组织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全方位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鼓励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合作,建设境外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园区、农业经济合作区。
(八)探索加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项目策划、财税代理、商标专利、政策法律咨询、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公益性服务,营造亲商安商惠商的发展环境。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拓宽培训渠道,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借助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家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结合民营企业核心技术需求,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技术人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壮大创业者群体。
三、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指导。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研究部署改革相关事项。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手段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支持各地探索优化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鼓励试点先行。针对制约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选择若干城市开展试点,突出特色、重点推进。辽宁省可着重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装备、纺织服装、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吉林省可着重在汽车零配件、农产品加工、特色资源、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领域,黑龙江省可着重在农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生态旅游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可着重在畜牧业、新能源等领域,选择若干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改革意愿较强的城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方案由申报城市编制,力争做到具特色、有突破、可操作。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申报城市的试点方案进行指导,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全面指导和完善,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
(十一)狠抓贯彻落实。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加强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有关城市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在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类专项基金、设立创新创业平台、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领域进行探索创新。
(十二)营造改革氛围。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尊重市场主体的改革意愿,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积极搭建跨区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建立民营企业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 国 工 商 联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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