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根据《关于“创业栖霞”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1号),深入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促进我区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和目标考核工作,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月度考核内容。分别在区人社局、开发区人社局设立专项办公室,各街道、各部门、各园区应按照“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本细则条款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均以行政区为例,开发区、大学城相关部门按照组织架构、职能分工参照行政区体例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青年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的45周岁以下青年留学人员。
第二章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四条 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配套奖励
(一)申请条件
1、对在栖霞区大创办申报,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在栖霞区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成功入选为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
2、对未在栖霞区申报但落户在本区且符合栖霞区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该项补贴政策。
(二)申报材料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向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大创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区大创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拨付配套奖励。
第五条 创业载体补贴
(一)区、街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大创办”审核同意后,市“大创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按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对在经认定的市级创业载体内成功孵化且搬离载体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初创实体,其孵化载体可向区“大创办”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孵化项目不超过5000元),市“大创办”审批后发放。
(三)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实体,入驻政府认定创业载体的,可根据实际条件提供3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创业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
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参照宁政发【2015】27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1、申报材料
创业项目向工商注册地创业载体 提出申请,创业载体外的,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大创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利用自有房产自主创业的,提供房产证明。
2、办理流程
创业平台或街道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区大创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在宁注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及网店经营者。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贷款。
(三)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规定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贴息:
1、青年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2、青年大学生初创项目获银行商业性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还本付息后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申请同等贴息。
(六)申请程序
1、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或注册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2、合伙创业贷款。由主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申请、本人及合伙人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七)贷款担保及反担保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2、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在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贴息范围: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商业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贷款总额3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申请条件: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2、科技型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四)申报材料: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向栖霞区“大创办”申请。
第八条 融资配套
(一)申请条件
1、在栖霞区青年大学生初始创业企业申请融资配套资金需在3年内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国有投资除外)。
2、风险投资机构需经过市“大创办”认定并纳入投资机构目录库。
3、申请融资配套资金创业企业需风险投资机构融资资金全部到位后运营六个月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市“大创办”对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入库。
2、申请融资配套资金的创业企业需提交申请表、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1、申请融资配套资金的创业企业通过评估,并经市“大创办”联席会议审议后对外公布。
2、融资配套资金为所获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
(一)奖励标准:4000元/人。
(二)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初始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奖励申请表》;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大学生向栖霞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大创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十条 青年大学生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
(二)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4、带动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向栖霞区“大创办”提交申报吸纳就业的相关材料,区“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计划相关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大创办”负责解释。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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