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深府〔201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要求,进一步丰富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构建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资本充沛,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深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全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把握政策机遇,充分集聚资源,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构建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创新发展新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服务导向”原则,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主线,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促进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集聚发展、规范发展,进一步激发金融改革创新活力,促进新时期深圳金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目标。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互联网资源丰富和金融创新突出的优势,着力推动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地位居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地位。
三、推动互联网和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四)推动金融业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培育衍生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和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
(五)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电商金融等机构。
四、支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创新
(六)鼓励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建立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产品和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各种货币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鼓励电商机构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推动P2P、众筹融资等金融信用中介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拓宽金融服务体系。
(七)拓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八)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结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
(九)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和金融租赁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互联网交易需要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模式。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加大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拓宽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
(十一)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当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深府〔2009〕6号文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大型互联网企业,是指经认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法人企业。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按照深府〔2009〕6号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十二)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奖励。重大科技研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可申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我市金融创新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可申报市金融创新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可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十三)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联盟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
(十四)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金融业和互联网产业整合智力资源,开展跨界结合的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和培训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通过组建博士后工作站、研究智囊机构等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优化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空间。鼓励各区(新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吸引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及配套服务机构聚集,持续增强互联网金融聚集效应。
六、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支撑体系
(十六)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探索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的交流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十七)优化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深集聚,拓展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等业务,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十八)加大互联网金融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全面推进深圳互联网金融的品牌宣传。支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媒体圈等。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金融博览会、融资洽谈会等金融活动,与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深圳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
七、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十九)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筹建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及处置力度,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金融领域专业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争议协调、法律咨询、消费者维权等制度建设。
(二十一)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支付结算和非法证券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区。
(二十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金融法制教育、警示宣传工作,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八、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二十四)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以及驻深各金融监管等单位,负责制定我市互联网金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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