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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试点办法解读

   2018-01-14 紧固件网小斑马10990
核心提示:沪港通试点办法解读:允许融资融券 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2018年1月14日五金门户网分享整理:

  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亦同时发布。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总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沪港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尊重市场和投资者权利,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预留空间;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控制风险跨境传递,强化跨境监管,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安全运行。”上交所人士介绍说,《试点办法》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而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提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放宽——允许融资融券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实上,该问题也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

  同样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试点办法》明确了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明确了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将由上交所另行规定。据悉,上述沪股通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的制定也已经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再有,《试点办法》还在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与申报内容等方面,从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预留了优化空间。例如,沪股通方面,将原有的“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改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能采用限价申报、暂不支持市价委托”改为“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港股通新增关于碎股交易方式规定,并细化了不同交易时段的委托类型安排。

  严管——严禁恶意占用额度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为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了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据了解,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就上交所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日发布的其他规则还包括: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交易规则》,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另外,《港股通业务会员指南》和受理会员开通港股通业务申请的通知也将发布。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等规则发布之后,上交所将协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家解读

  1. 沪港通50万元门槛后的港股风险

  林义相

  本文导读:沪港通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这是香港证监会的要求。有投资者质疑该门槛设置的公平性。本文从香港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这一要求,供境内投资者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今日发布的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收录了这一要求。50万元门槛,将大量境内个人投资者挡在了沪港通门外。

  对于香港证监会提出这一要求的背后考虑,目前尚缺乏资料加以分析。但我们可以根据香港市场以及港股的投资风险来理解和分析这一措施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由于沪港两地市场存在诸多差异,许多在内地市场适用的投资逻辑在香港市场可能并不适用,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港股时需要更多地如下五方面的风险:

  一、企业经营情况与投资风险

  香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对股价走势的影响往往大于A股上市公司。亏损企业以及业绩大幅下滑企业,通常面临较大的股价下跌压力。内地炒作绩差股的逻辑在香港市场通常不适用。而且,港股针对连续亏损企业并没有类似于A股市场以“ST”标识的特别处理,平时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关注不够的内地投资者在买卖港股时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更大的风险。同时,境内个人投资者对香港上市公司的了解和理解也存在着天然的劣势。

  二、部分港股流动性较差可能带来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数量、研究机构及股票覆盖数量均远不及A股市场,造成众多股票流动性较差。与A股相比,港股通标的股票成交金额、换手率均偏低,12%的个股日均换手率不到0.1%。因此,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需特别关注其成交量、换手率等流动性指标。如果大量买进不活跃的股票,可能面临长期无人接盘的窘境。

  三、投资低价股可能面临风险

  在以散户为主导的A股市场,投资者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对低价股存有偏好,且由于A股公司上市较难,壳资源的价值相对高,不少投资者炒作低价股。而香港市场上,市场化的发行制度降低了壳的稀缺性,炒作低价股的的风气也不盛行。港股市场的“仙股”常常由于业绩差鲜有人问津,成交清淡,股价长期低迷。如果内地投资者用炒作A股低价股的思路炒作港股,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四、无单日涨跌幅限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短线风险

  港股市场单日股价涨跌幅度不受限制,股价在一天内波动幅度可以很大,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短线风险。以中国熔盛重工[0.00%]为例,2013年7月,受“裁员”、“银行压贷”等传言影响,公司股价在3个交易日里累计下跌31.3%,单日最大跌幅达16%。

  五、成熟的做空机制使得高估值股票及造假公司股价有较大下行风险

  香港市场有较为完善的做空机制,有助于挤压估值泡沫,也意味着上市公司造假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近日,港股通股票旭光高新材料[0.00%]因财务造假被美国著名做空机构Glaucus做空,股价大跌。因此,在成熟的做空机制下,投资者对待自己不熟悉、基本面不清晰、以及估值过高的公司须尤其谨慎。

  当然,任何“一刀切”的规定,都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但考虑到在我国体制下推动改革创新工作的发展,对风险的考虑往往远超对效率的考虑,对“走得稳”的需求远高于对“走得快”的需求。所以,改革者在跨出一步时,难免会有所顾虑。这就使得“先把孩子生下来,有了孩子不愁养”成为改革者最务实可能也是最明智的选择。

  事实上,即将开通的沪港通试点还仅是1.0版本,不断完善和迭代本就是这项创举的题中之义,如果试点能够平稳推进,相信投资者适当性的门槛自然会不断降低。9月24日,香港证监会有关人士也明确表示,随着沪港通市场发展逐渐成熟,预期内地投资者账户资产最少有50万元才可经港股通买港股的相关限制将会放宽。(作者为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沪股通实施“看穿式监管”有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

  滕泰

  本文导读:上交所发布的沪股通《试点办法》中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规定为沪股通中上交所及时获取申报背后的投资者信息及实施“看穿式监管”保留了空间。笔者认为,上交所这一安排非常必要,顺应国际证券市场监管趋势,符合A股本地原则,有助于提升沪股通监管有效性。

  一、账户体系的沪港差异

  目前A股市场交易是以看穿式证券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拥有所有投资者的一级账户信息。在该模式下,每一笔A股交易申报均应包括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所可以实时对投资者交易指令做前端检查,并能够实时发现投资者持仓违规信息。

  而同境外其他成熟市场一样,香港股票市场采用二级账户管理体系,香港结算和港交所仅可以获得经纪商等市场参与者的账户和交易的信息,而无法直接掌握经纪商背后实际投资者的账户和具体交易、持仓情况,也就是说香港市场的交易是以非看穿证券账户体系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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