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之欲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细则至今尚未落地。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获悉,6月底7月初监管细则或将出台。另外,从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部分领导的言论可以看出,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而金融类业务须持有牌照方能经营。
P2P业务划分由平台性质决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在公认为信息平台。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2015年互联网金融‘跨界与创新’高峰论坛”上,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论坛上称。
而在清华五道口“院长之夜”活动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表示,金融活动要领取金融牌照,没有金融牌照只能做信息中介。由于互联网技术能降低成本,政府要转变观念、准确定位,进而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认为,央行与银监会在网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上似乎有分歧,这表明监管机构对网贷未来发展方向的不同期许。
“我个人认同银监会的观点,P2P网贷平台应当为信息中介,不能放贷或动用客户资金。如果给网贷平台以信用中介的地位,对持牌金融机构不公平,也容易给市场一个信号,可以非经批准做金融业务,反正早晚会被扶正。这就架空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等条款。对于监管网贷的问题,不宜完全抛开现有法律体系。建议按照网贷平台的实际创新业务品类给予官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牌照),对每类业务要求不同的资质更能平衡现有法律法规和市场的需要。”肖飒称。
划为金融机构需持牌经营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数据,截止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P2P业务模式众多,很难用一套标准监管。
“从实践中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中介或者居间的角色,有的平台确实集资,建立了资金池以后再放贷,是一个集资放贷者的角色。”4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高级法官李晓在由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论坛上说道。
综合吴晓灵、姚余栋和文海兴的观点,网贷平台由于业务性质决定,或分类监管,如果定位为金融机构,则须持有金融牌照。
金信网COO安丹方称,分类监管肯定对网贷行业有益,但是可能会继续开放监管,相应地行业肯定会有调整期,但不会出现大批量混乱的局面,相信是一个积极的调整。
对于牌照式管理,多位P2P负责人向经济观察网表示,监管将有利于行业发展,而牌照管理也有多种方式。
短融网CEO王坤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的准入规则很容易使行业陷入成劣币驱逐良币、跑路风险频发的窘境,所以需要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则,发放牌照就是这样一种监管形式。
安丹方则表示,由于网贷平台太多,估计牌照管理也将实施备案制,类似于私募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同时也要兼顾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设定宽松的创新和发展环境,不能用监管扼杀创新,从而使P2P走上传统金融监管的老路。个人认为,P2P监管的重点应该在充分的信息披露、严格的资金监管、明确的中介性质等方面,而如果用资本杠杆、充足率等银行模式来监管就会使得行业走入银行经营模式,也就无法期望P2P在普惠金融、便利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用牌照监管并不意味着国家信用背书,同时要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坚持风险买者自负的原则,让行业在一定的淘汰和洗牌之后逐渐走向成熟,同时包容各种创新的可能性。”王坤称。
当然,业界也有不同意见。前拍拍贷执行副总裁周浩认为,网贷平台呼吁被监管,但并非是牌照监管,而是适度监管,保持行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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