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业务量从100亿件到200亿件,仅仅用了432天。
作为我国经济的“黑马”,快递业务5年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发展快,快递业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逐渐暴露出行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基础设施滞后、安全风险不断暴露、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交通运输能力较弱等问题。
为此,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邮政局于2013年就启动了快递条例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快递条例草案,并征求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形成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共8章51条,并于2015年11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立法能否解决种种乱象?围绕快递条例的制定,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建言献策。
建议:制定快递车辆通行标准
“最后一公里”物流是配送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从配送中心到用户手里的过程,却出现了难题。
“最后这一公里已成为快递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说,我国的劳动力便宜,不少快递员都是农民工,而与此相辅相成的是,快递行业的激烈竞争,已经使得各快递企业成为微利的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他们缺少再生产、再投入的能力。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国华十分认同,快递企业资金不足,使得终端网点的建设能力也陷入困难,大量快件在路边分拣处理,不仅造成安全隐患,也影响市民出行和市容市貌。
不少城市都能看到快递三轮车在城市中穿梭的现象,这在快递业通用的配送方式,不仅给交通带来隐患,也使快递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有74个不允许三轮车通行。”李国华说,但实际效果并不好。
电子商务企业往往集中在大城市,而越来越多的订单来自于中西部或者三四级中小城市,不少农村的道路不通,配送网点和网络设施都不健全,这也给“最后一公里”的解决出了难题。
据悉,中国邮政正在江西、重庆等地试点“快递超市+村邮站”的“快递下乡”模式,向民营快递企业开放农村配送网络,力争2017年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
李国华建议,各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快递企业建设公共配送平台,满足城乡居民快递服务需要。市管理的尴尬,也为环境带来好处,更多的是减轻企业的负担,为电动车争取更多的路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涉及的格式合同是快递服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收件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合同又不可避免的与收件人有利害关系,可如果收件人没有签合同,法院是不承认收件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建议增加“该格式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表述,以明确收件人是属于对快递企业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邮政公司原资深经理孙步新:
应在条例中明确公文寄递专营
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从快递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快递条例向上承接的是邮政法,向下衔接的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对邮政法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进行规定,会使快递条例在衔接上缺位,导致邮政行业法律制度在立法逻辑上的脱节和断档。从国际上看,实施邮政企业信件专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信件专营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命脉的保障,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设立信件专营制度基本的政治考量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形成邮政在前、安全在后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建议在快递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具体范围,可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加强快递业与物流业协同发展
快递业是物流业的组成部分,快递业的高效规范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物流服务体系的支撑,特别是公路物流体系的完善。目前,快递业发展已经局部领先,但服务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高效流动的基础公共系统还没有建设起来。虽然全国已经建设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但公路物流长期以来缺少基础设施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仓储和运力等物流资源无法信息互通和集聚共享,不仅制约着物流行业整体效率,也导致快递业出现基础设施薄弱、运营效益不高、监管困难等问题。
因此建议:第一,加强快递业与物流业协同发展。当前,快递业务与物流普运业务交叉经营、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经较为明显,界限越来越模糊,但两者又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开展监督管理等方面,建议加强统筹协调。第二,在城市物流功能规划上要注重统筹。政府在制定快递业规划的时候,要进行统筹。第三,加快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建快递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快递纠纷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为妥善解决快递纠纷,确保快递用户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完善快递纠纷的投诉救济机制和惩戒赔偿机制。建议:
完善目前已存在的各种救济途径,并建立专门针对快递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征求意见稿中解决纠纷的机制仅仅规定了投诉,没有涉及到申述和起诉。建议增加用户可以向企业投诉的规定,投诉没有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诉,申诉解决不了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用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由邮政主管部门设计专门的快递纠纷仲裁调解中心,及时解决相关的快递纠纷,形成投诉、申诉、起诉、仲裁、调解五种救济渠道多元化。
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议增加罚款、拘留、警告、惩罚性赔偿以及黑名单制度等具体规定。根据黑名单制度,凡是在快递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情节,对相关主要负责人作出永远禁止从事快递业务,吊销相关快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惩治措施。同时,增加应当将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机制,行政机关若认为快递服务企业涉及犯罪的,则应当将其主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得自行处理或以罚代刑。
完善保价制度和保险制度。目前需要建立快递保价信息系统,统一不同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保价费率,以及建立快递保价储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等。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快递损失赔偿中的作用。
快递业应具备“绿色发展”理念
快递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快递包装和车辆运输等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条例应起到促进我国快递业在包装、运输及逆向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方面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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