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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案件被重判背后的意义

   2018-01-14 紧固件网小斑马10100
核心提示:最近,迄今为止P2P领域最重的判罚案例出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集资诈骗罪,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月14日五金门户网分享整理:

 

 

  最近,迄今为止P2P领域最重的判罚案例出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集资诈骗罪,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国内12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宣判详情》报告,12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5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这两个罪名因为影响恶劣,被判刑期也较长,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全部都在10年之上。
 
  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期都在10年以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
 
  刑法修订后,死刑已经从经济罪中消失,无期徒刑是经济罪的最高刑罚。从量刑上来看,针对P2P领域的案件基本都是重判。P2P案件被重判背后,其实是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规范化整顿的开始,这个信号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是震慑非法集资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是这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一起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之一,但是和互联网证券、银行和基金保险等业务不同,P2P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都不够清晰,机构也没有统一要求持牌经营,低门槛让P2P行业涌入了大量非专业和蓄意诈欺选手,出现了大量的违法集资和诈骗行为。
 
  其实,刚开始的时候,P2P平台一般都是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存在的。但是我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不是特别健全,个体对个体的借贷业务风险不好评估,业务很难开展。于是慢慢的,P2P平台开始转向中国发展特色,开始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为一体,承担起对借款人的调查工作,联系担保公司承担起兜底责任,对投资人实行刚性兑付。后来又衍生出了更负复杂的个人对企业借款的P2C模式,个人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P2B模式,资产对个人借款的A2P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P2P市场看上去十分热闹繁荣,一夜之间仿佛千树万树梨花开。但其实本质上,是大量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等看到了P2P市场的低门槛和低成本纷纷线上化造成的。
 
  且不论P2P行业在刚兴起时基本没有什么资质要求,对比起它的吸金效率和创办的低成本(只要找几个程序员搭建起框架就可以了),搞砸之后要付出的代价(包括犯罪成本),P2P行业对于一部分想要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简直是天堂。
 
  于是,不少民间典当行、投资公司、财富公司等,甚至是传销公司都纷纷转型P2P机构。披上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大量涌入,让P2P刚刚开始发展起来的生态受到了大量的冲击。一方面,大量涌入的平台分散了有效信贷需求,竞争同时也造成收益率下降,竞争成本上升,利差空间进一步收窄。劣币驱逐良币。
 
  更不用说,进来的竞争对手当中,还混杂着不少骗子和流氓。一些P2P机构开始利用自身平台的后台便利,一边从后端控制融资人的融资利率,在前端限定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率,来做大并赚取利差;也有平台蓄意设立旁氏骗局,大量雇人做大交易之后,卷钱跑路;还有干脆成立一些壳公司,通过伪造虚假借款人,建立资金池,进行资金自融,把投资都转手腾挪到自己的关联公司和产业中,直接分配资金去向。
 
  这些行为都造成了整个P2P行业的信誉危机,阻碍了整体行业的良性发展。这次重判,其实也表明了政府态度,虽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但是对于行业规范,已经到了提上日程的时候,针对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秩序混乱的情况,释放了整改管理的信号。
 
  对于劣币的严惩,其实也是一种程度上对于行业门槛的提高,提高了经济犯罪的成本,对整个行业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改善正规P2P企业的市场环境。
 
  其次,对于金融创新,国家总体还是鼓励的,并没有扩大打击面。
 
  经宣判的罪名当中,没有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实,在P2P领域,绝大部分的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国家国家规定的资质。
 
  目前市面上在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司,绝大多数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也就是P2P从业公司的经营合法性还是有待官方认证的。
 
  从事P2P行业,投融资的金融活动都要涉及到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金融业务,但是实际上根据刑法第225条,这样的情况其实有可能被判定为非法经营。我们国家法律针对非法经营行为有四种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无禁止便可为,但是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没有对这个“其他”进行具体解读,使得非法经营罪变成了一个有可能什么行为都能兜的“口袋罪”。这一项规定就等于让所有没有获得牌照和许可的P2P公司都戴上了一定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的非法经营帽子。
 
  但是,从目前P2P宣判的案件情况来看,国家并没有对P2P一棒子打死。还是留有不少余地。最起码,在这里,并没有用到非法经营罪这个大杀招。
 
  其实,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过程当中的经历和现在的P2P网贷行业有一些相似之处。同样是在探索时期,信托业也经历过无监管状态,出现过普遍性的违规作业现象,期间也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业的法律法规慢慢健全,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现在的P2P网贷行业,从起步到现在,其实基本也是放养无监管的状态,行业发展也比较野蛮,这个过程中,监管和整顿的介入造成的混乱基本都是暂时的,这一行业在彻底进入规范发展之前,还会像信托业那样,再继续经历几次的清理和整顿。
 
  今年5月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已经开始清查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针对P2P行业的清理整顿方案,杭州等地已经展开清查。按照媒体披露的进度,8月到11月底开始清查整顿,并在今年年末完成分类处置;最后一个阶段则是“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进行验收,制定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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