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意见稿曾提出,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变化的不仅是发文形式,更有一些事关消费者核心权益的内容。新的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新消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导致消费纠纷多发。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三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并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责任。
在10月11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工商总局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按先前的规定,特价清仓商品即使有质量问题也不能退换,会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明知有问题却不接受退换,有违新《消法》的立法原则;其二,商家为规避退货风险,可能将正常商品标注为“特价清仓商品”。
可见,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也希望新《消法》的其他条款能逐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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