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0 中国审计报
钱夙伟
上海一家公司的仓库协调员赵先生为了让收货员工不被蚊子叮咬,好心从仓库拿了四盒蚊香,竟被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认定为盗窃,并遭到解职。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规章不尽合理,要求公司恢复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赵先生未经许可拿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虽然属于违纪行为,但毕竟还没有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而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显然有悖劳动法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现今,类似这样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甚至有的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并非个别现象。而这些规定,既未经职代会通过,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大多是老板意志的体现。一些企业,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苛刻规定,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都会丢掉饭碗,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企业老板更加地肆意妄为。就如赵先生拿了四盒蚊香,而且还是出于帮助其他员工的好心,竟然被解雇。如此明显有悖劳动法的条款,堂而皇之地印在《员工手册》上,而且实行至今,又何曾受到过干预?而这让员工又如何相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显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员工手册》,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由此对于人们法律至高无上观念所造成的杀伤和破坏,无疑将危及法治的基础,而这显然更贻害无穷。
目前,与公司相比,员工多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员工手册》,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其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员工手册》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员工手册》,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大力推进企业的法治建设,使员工的权益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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