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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无处罚日”:弱化对法律的敬畏

   2017-12-02 新浪博客小斑马5890
核心提示:为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山东省青岛市日前决定将12月1日设为交通违章“无处罚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出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者,只教育不处罚。(12月1日《新华网》)这个“无处罚日”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其一,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2007-12-3 合肥晚报
□钱夙伟
为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山东省青岛市日前决定将12月1日设为交通违章“无处罚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出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者,只教育不处罚。(12月1日《新华网》)
这个“无处罚日”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一,如果只是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然要予以处罚,那么,“无处罚日”首先名不符实。而既称为“无处罚日”,按理应当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一视同仁地不处罚,否则,岂不有失公平?
其二,交通法规的罚则,对所有违规行为都一律有效,只要触犯,也不分时间,不分平时还是这个所谓的“无处罚日”,必须一律受处罚,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权威与刚性。因此,岂可以对某一天法外开恩?
其三,交通法规并非某个地区所制订,其中也并无可以自行制订某个“无处罚日”的规定。否则,本身有违法之嫌,还必然造成执法的不平衡,譬如同一违规行为,在“无处罚日”的青岛市不受罚,行至另地却受罚,同一部法规,不同的执法标准,何以服众?
不容讳言,现在不少地方的公众对某些交警的执法颇有怨言,设立“无处罚日”,不知其中是否有显示交警亲民形象的用意。若此则大无必要。按章处罚,并非不是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不必以为在尺度上放宽,就能得到群众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目前还不同程度存在的非人性化的执法,固然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但该罚还是要罚,其实,群众反感的也不是执法的严格,而是不公。而“无处罚日”却恰恰制造了一种新的不公,这表明在改进作风的思路上,根本没有找准症结所在。
其实,处罚对于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本身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的目的,正是为了让违规者懂法,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在今后自觉地守法。因此,所谓“只教育不处罚”,恰恰是放弃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
处罚无论轻重,都是保证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必要手段。执法理应始终如一,才能强化群众的交通法规意识。如果时松时紧,不仅让法律很尴尬,潜移默化的影响,必然是弱化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敬畏,而这与“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初衷,显然是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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