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夙伟
在大连打工的庄河农民老孙去年因没接某建筑公司经理的电话,被该建筑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名罚款3000元。事后,老孙多次找包工头娄某讨要工地欠他的工资,娄某以工地罚款为由拒绝给付,老孙一气之下,于1月23日将该建筑公司和娄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3月27日,此案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3月31日《大连晚报》)。
现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管理”,尤其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并非个别现象。而所谓的“管理”,当然只是老板意志的体现。不少黑心老板,正是依据这些苛刻规定,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实际上是将企业变成了自己家的天下,而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丢掉饭碗,也就没有谁敢对老板说个不字,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老板更加地肆意妄为。
显然,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管理”,员工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老板私定的“管理”办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事实上,老板可以为所欲为,要罚就罚,也正是因为脱离了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其实,按照规定,企业扣罚最多不应超过工资的20%,而没接经理电话竟罚款三千元。这类明显有悖劳动法的“管理”,有关方面没有及时干预,黑心老板便关起门来称大王。
如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管理”,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长此以往,员工又如何相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显然,由此对于人们法律至高无上观念造成的杀伤和破坏,无疑将危及法治的基础,贻害无穷。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谓“管理”,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矩”,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而对无法无天的老板,应予以及时而严厉的制裁。惟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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