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7人民法院报法周刊声音
钱夙伟
同等办学规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一样;拨付人均经费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待遇同等——日前,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待遇“同等”。据称,在今年或是明年适当的时候,重庆市人大准备进行立法,让民办教育同享公办教育的“福”。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无疑,民办学校的地位已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受计划经济根深蒂固的影响,在社会对民办学校的认同渐趋普遍的同时,对民办学校的歧见,仍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之中显示着强大顽固的存在,让民办学校时时感受到一种寒意,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可怕的是,这样的寒意很大程度上居然还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甚至还体现在许多的细节上。譬如,某市教委就曾下发文件,允许学校在车站有组织地进行迎新生工作,然而民办高校却不能得到这样的待遇。无疑,虽然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已十分明确,但民办教育享有同等待遇,还亟须立法保障。
民办学校的发展其实尤其需要一个宽容的环境。对民办学校的歧视,必然扼杀民办学校的发展。譬如,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必然增加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进而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而更不公平的是,现在许多公办学校办的所谓民办学校,既享受了民办学校的政策,又因与公办“沾亲”而搭车得到“公办”的种种好处,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当然让“纯”民办学校在本已缺乏优势的竞争中,更加困难。
一个更严重的后果是,对民办学校的歧视,还将对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心理上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他们因此对社会的公正平等产生怀疑,当今后他们走上社会,对社会是祸是福?因此,立法保障民办教育同等待遇,事关民办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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