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9北京工人报
钱夙伟
《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做了补充规定:连续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处以停产或停业处罚。此举在全国属于首创。
近年来,不少企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屡屡遭遇欠薪之苦,欠薪引发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有关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拖欠势头已呈下降趋势,但仍然十分突出。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对欠薪企业的处罚力度,于无良老板的风险成本太小,不足以遏制恶意拖欠。
其实,于欠薪企业,大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不少老板是把欠薪当作是对员工的盘剥手段,拖的越久占的便宜就越大。不少员工因不能及时拿到薪酬,难解养家糊口之急,且又耗不起经费、时间和精力与老板打官司,结果不得不被迫一走而罢,让老板白占了便宜。还有的老板在长期恶意拖欠后,突然玩“人间蒸发”的把戏,逃之夭夭,将员工大量的血汗钱窃为已有。
欠薪三月责令停产,便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恶意行为。对于想无偿占用工人工资、乃至能赖则赖的老板,肯定是得不偿失。而想要卷款而逃的老板,三个月的欠薪显然还不够补偿其投入。显然,这一规定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如此的“成本核算”,以及停产造成的损失,其威慑力足以让老板不敢铤而走险。
要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及时发现企业的欠薪行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责任心,严肃执法检查,建立严密的企业欠薪监控体系。再就是,也需要劳动者遭遇了欠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被拖欠,这既是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深圳“欠薪三月责令停产”的规定,具有特别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从源头上彻底消弭企业拖欠薪酬的痼疾,值得各地借鉴推广。
欠薪三月责令停产应该推广
2008年10月6日浙江工人日报维权
钱夙伟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作为全国首部《劳动合同法》地方性相关细则,《条例》规定,连续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将有可能处以停产或停业处罚。此举在全国来说也是首创。
近年来,尤其是农民工,屡屡遭遇欠薪之苦,欠薪引发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有关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有所减少,但仍然十分突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欠薪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大,无良老板的风险成本太小,不足以遏制恶意欠薪。
其实,多数企业欠薪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困难,而是老板把欠薪当作是对员工的盘剥手段,能拖多久,资金也就能白白地占用多久。不少员工因不能及时拿到薪金,而工资本来就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急需,容不得拖延,讨薪又耗不起时间和精力,不得已被迫走人,更让老板占了便宜。有些老板,在长期恶意拖欠后,突然人间蒸发,将员工大量的血汗钱窃为己有,这在包工头中尤为多见。
欠薪三月责令停产,能有效而及时制止欠薪行为。对于想无偿占用工人工资乃至能赖则赖的老板,肯定是得不偿失。显然,这一规定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如此的“成本核算”,以及停产造成的损失,其威慑力足以让老板不敢铤而走险。
要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及时发现企业的欠薪行为,这对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将促使相关部门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严密的企业欠薪监控体系,尤其是对那些劳资纠纷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这既可从源头上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也将有利于企业管理步入良性轨道。
确保工资不被拖欠,这既是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深圳的这一规定,其实从根本上说也正是健全法制,将解决欠薪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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