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8 中国环境报
钱夙伟
从近日召开的“环境经济政策与珠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绿色中国第十四届论坛”上传来消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环境税收的相关政策。
所谓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利用税收杠杆,对不断蔓延和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应该是势在必行。
但是环境税出台的背景却令人尴尬,那就是环保法的软弱。实际上,在不少地方,环保法依然没有得到真正强有力的施行。一些地方官员热衷于搞招商引资、重点工程而漠视环保。而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当地环保部门的执法和管理自然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环保法中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难以阻止那些违法排污企业。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不管超排、偷排量有多少,企业受到的经济罚款不能超过10万元。这与企业污水全部处理、达标排放的成本相比,显然微不足道,对排污企业远远起不到惩戒的作用。
从这样的角度来观察环境税,显然不容乐观。其一,当地政府对于征收环境税会有多少积极性?其二,作为征收依据的数据,能否确保准确?其三,环境税的实际征收,能否比现有的处罚规定更有威慑力?
显然,无论是对地方政府,还是对违法排污企业而言,环保法本来就不用害怕,新出台的环境税,自然也不会厉害到哪里去。因此,我们在期待环境税出台之际,也期待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处罚细则的同时,强化环保法的威慑力。排污企业一旦违法,必定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让环保法在违法者面前保持一种应有的尊严。总之,环保法先得厉害,新出台的环境税才可能是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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