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03日新华网新华网评
钱夙伟
河南腐败落马官员给全省领导干部“上课”。正在监狱服刑的6名职务犯罪人员日前在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作忏悔发言。他们均犯有受贿罪,个别人还犯有贪污罪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捕前的职务分别为副处级到正厅级,刑期从3年到死缓不等。(5月2日新华网)
曾经身肩要职的腐败落马官员,彼时彼地的现身说法,确实是一种别具形式的警示教育。但其前提,必须是真心的忏悔。
尽管给全省领导干部“上课”的这6名腐败落马官员,其忏悔的内容不得而知,也无从判断其忏悔的真实性,但对于其中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别”落马官员,我以为其忏悔是令人生疑的。
因为,如果真是痛改前非,那么其前提是认罪,即不论自己罪恶有多大,都主动交代清楚。只有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才是对自己罪恶的忏悔。也因此,巨额财产来源都拒绝说清楚的贪官,其所谓忏悔,就缺乏可信的思想和事实的基础。
当然,贪官也可辩称,因为时间已久,记忆模糊,确实难以说清来源。但既是巨额财产,即使因来得太多太快,难以每笔都能记清,但大致的来源方向,也不至于忘得一干二净,至少来源是受贿,是不义之财,应该是可以说清的吧。
其实,不能说明来源是假,不愿说明来源是真,根本原因,正是因为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区别。贪贿类量刑幅度较大,有的甚至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却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贪官当然要避重就轻了。
因此,如果巨额财产说不清来源,就绝不能相信其所谓的“忏悔”,否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已让其占了便宜,又让其骗得一个“重新做人”的假象,其“上课”的效果,无疑适得其反。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何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屡成贪官的护身符,这对于切实推进我国反腐工作,意义重大,不可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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