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镇江日报
浙江
近72%的网友有这样的认知,是基于目前道德水平的现状:相对于不昧,“昧”的大概更多,只不过数值不大,报案后不会受理,一般失主也就认倒霉了事。既然“昧”少无事,何以“昧”多就判刑?两者在道德上并无区别。
当然,《刑法》有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即使是法律规定,其威慑力也有限,比如梁丽明知一箱首饰的价值,也照样拿回家中,更不用说数额较小的遗失物品了。
所以,与其让法律在缺乏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陷于尴尬境地,不如学学其他国家的做法,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比如日本,“遗失物,在公告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司机捡到乘客遗失的大宗钱币,可得到一定比例的酬金。
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法律应是最低的道德,但现在法律的设置却出于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因此,这一案件,其实是提出了一个老话题,即法律作适度调整,引导人们向善,使得对拾金不昧的倡导有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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