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7海峡都市报
N钱夙伟
日前,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这是浙江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7月6日《人民日报》)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发出“人身保护令”,加大对施暴人的震慑力度是必需的,除此之外,我觉得还应该对施暴人作出具体的限制,只有这样,“人身保护令”才有实际作用。
比如在美国,类似“民事保护令”的内容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如此具体的规定,无疑给被保护对象划定了安全线。
而温州的“人身保护令”因为失之空泛,没有对施暴人的具体限制,也就难以阻止施暴,更不可能有效地“事前保护”。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比较隐蔽,受害人举证不足,“事后惩罚施暴者”有一定的难度,也正因为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性,应该建立在实际具体的事前保护措施之上,着眼于让施暴者不能有施暴的机会和可能。
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大可作为他山之石。
这“人身保护令”用处不大
2009-07-07 辽沈晚报
钱夙伟
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这份裁定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7月6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向季女士这样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发出“人身保护令”,加大对“施暴人”的震慑力度是需要的,然而,无论谁,人身安全都受法律保护,况且于妇女,更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法律都不足以有力地震慑施暴人,那么,除了现行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人身保护令”还应该对施暴人,作出一定范围的自由限制,这样,“人身保护令”才有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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