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09年07月25日晶报
不算工伤有利劳资关系
钱夙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此举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争议也随之而来。
在现实生活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工伤”,已是引发劳资纠纷的一大肇因。员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后,工伤保险待遇往往构成劳资双方的矛盾焦点。这不仅是因为员工受伤害后,当事人及其亲属心情也受伤,而要求更多的补偿,是一种本能,还因为于企业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里认定为工伤,但潜意识里,总感到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里受的伤,因此,即使按规定给员工补偿,也并不很情愿。双方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必然加大对立。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和难度。
明确不算工伤,自然不存在劳资之间因此出现纠纷的可能,受伤员工必然寻求企业的支持,以向肇事方索赔,劳资于是站在同一个利益立场上。而对受伤员工来说,不算工伤并不会因此利益受损,只不过是从另一个应该是更合理的途径得到补偿。而企业也大多会出于人道,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将使员工和家属产生感激之情。因此,不算工伤有利于劳资关系的正常和融洽。也不会因此损伤当事人的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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