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09年09月14日现代金报>金评天下
钱夙伟
日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12点退房”的规定删除,有媒体称之为“12点退房寿终正寝”。昨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表态称,这一说法属于曲解,饭店“12点退房”这一规定不是霸王条款。(据9月13日新华网)
岂不料消费者的兴奋,不过是自作多情,这原本竟然是一场误会。但是,本来也并不出乎意外。如此几乎是公认的“霸王条款”,怎么可能由行业协会来废除。行业协会的宗旨,本是在市场经营中为从业者起到正常的保护、协调、沟通作用,这其中理当包括对有损消费者权益的所谓行规进行约束和规范,因为这正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因此,监督是其不可或缺的职能,但是,现在有一些行业协会,出于一些看不见的利益纠葛,在消费者和行业“自家人”之间,大多已经难以保持公正。
比如旅游饭店业协会对“12点退房”的辩护,根本是站在行业一边的片面袒护。其一,“到目前没有接到海外游客关于退房时间的投诉”,且不说这是否确凿,更荒唐的是,旅游饭店不是只为海外游客开的,更多接待的还是国内消费者。那么,公众对于“12点退房”的怨言,几乎是排山倒海,旅游饭店业协会何以就不提国内游客的投诉有多少?
其二,“12点退房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似乎理直气壮。但是,“12点退房”是否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面对这一问题,相信旅游饭店业协会自己也会心虚。或许,这正是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除“12点退房”的真正原因。
其三,“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只要符合提前告知的规定,“12点退房”就并不违规。然而,众所周知,住酒店不是买青菜萝卜,不可能走一家问一家,往往难以选择,形式上的“提前告知”,其实也具有强迫性质。从这个角度,显然难脱“霸王条款”之嫌。
当行业协会把消费者和行业的关系对立化,因此只知道把自己的屁股坐在行业一边,让行业协会来废除“12点退房”,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也并非由行业协会说了算。归根到底,这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规范类似的行规。唯有如此,“12点退房”才有望真正“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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