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9北京工人报
钱夙伟
报载:一包工头私设“家规”,农民工请假一次罚款1000元。一农民工5000余元工资没讨回,反要倒赔3000元。该包工头拖欠20多个农民工30万元工钱,寒冬腊月,来自济宁微山县一批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无法回家过年。
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有这个权力。企业和员工是平等的主体,企业对员工是没有罚款权力的,包工头的罚款行为显然是违法的。然而,如此私设“家规”的现象,当下比比皆是,企业依据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其实,企业对职工乱罚款现象的泛滥,暴露出企业管理理念的畸形,既缺乏人性化,又有悖情理和法律,其所维护的只是企业经营者的单方面的霸权利益。因为害怕丢掉饭碗,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使企业老板更加肆无忌惮,把企业视为自己为所欲为的“家天下”。
企业老板如此权力膨胀,恣意妄为,是因为他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了,用自己的所谓“家法”“私规”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其结果,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的法度和秩序被蔑视和亵渎。这显然与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贻害无穷。
企业“家法”“私规”的泛滥猖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无能为力的,我们没有理由责怪其胆小和软弱,他们没有选择,只能“端谁碗服谁管”,否则,就会被“扫地出门”,关键是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缺位,作为不力或不作为惯出来的。
所以,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企业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让胆大妄为、与国家法律法规“分庭抗礼”者付出风险代价,企业的“黑规矩”才会逐渐减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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