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13日今日早报
□钱夙伟
合肥一家钢轧厂一名食堂女工因为下班回家顺手拿了六个馒头被开除,开除她的理由是盗窃与职务侵占。律师表示单位这样的处理于情于理都不合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确实,这听上去有点小题大做。员工私拿馒头固然不对,但即使单位内部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上有类似于“一旦发生偷盗或职务侵占行为,无论数额大小,立即予以清退”的明确规定,也有悖劳动法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显然,拿6个馒头,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至于因此安上“盗窃与职务侵占”的罪名,更纯属法盲。
然而现在类似这样“天方夜谭”式的处罚,企业的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甚至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并非个别现象。这些规定,既未经职代会通过,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其实大多是管理层意志的体现。而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可能丢掉饭碗。
显然,这样的企业管理,已经脱离了法规和制度的管束,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无疑将危及法治的基础,而这显然贻害无穷。
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拿6个馒头就辞退”的所谓规定,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唯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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