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辽沈晚报
□钱夙伟
15日,济南最高气温达37.9℃,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求,各施工单位在气温达到37℃(含)以上时,停止一切露天施工作业,给农民工放高温假。(6月16日《齐鲁晚报》)
高温假确实很具人性化。但是,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一个“要求”,能不能真正落实,成为农民工酷暑高温中生命与健康的庇护,并不让人乐观。
其一,既是高温假,应该理解为带薪休假,那么,“今后凡气象部门预报的气温达到37℃(含)以上,每天中午11时至下午4时酷热时段严禁露天高强度体力施工。”这段时间休假避高温的农民工,是不是能确保收入不受影响?如果休假没有工资,那么,高温假实际上也意味着农民工收入的减少。于宁使拼命也要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民工,至少在他们看来并非福音。
其二,享受了高温假,高温补贴是否就取消?很显然,高温假只是37℃(含)以上暂停“露天高强度体力施工”,这“高温”与高温津贴中的“高温”,当然是有区别的。因此,无论是否享受高温假,高温津贴都应该按原标准和范围发放,这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其三,“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这处罚的力度,是否能足以阻止施工企业的施工?否则,利益驱使之下,企业主或许宁愿交几个罚款,也要继续高温下的施工。
无疑,一项好的政策,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办法,以及强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落到实处。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以他们的势单力薄,本来就没有多少话语权,而企业主自然有足够多的办法,“规避”高温假。维护弱势者的权益,还是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的强势保护。
否则,高温假也不过是画饼而已,尤其是那些本来连工资都想拖欠克扣的企业,高温费尚且能少发就少发,能不发甚至不发,让他们放高温假,显然只能是奢望。即使放了,却因为收入和高温补贴的减少,或也让农民工消受不起。
勿忘高温假
2010-06-17北京工人报
钱夙伟
6月15日,山东省城最高气温达37.9℃。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求,各施工单位在气温达到37℃(含)以上时,停止一切露天施工作业,给农民工放高温假。
高温假很具人性化,提得及时。但是,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一个“要求”,并不具普遍性和强制性,需要更权威的机关发布指令,才能真正起到庇护农民工不受酷夏高温伤害,有效保障劳动安全的目的。对此项工作,各地需要采取更加切实的措施。
其一,既是高温假,应该理解为带薪休假,与之同等对待。“今后凡气象部门预报的气温达到37℃(含)以上,每天中午11时至下午4时酷热时段严禁露天高强度体力施工。”这段时间休假避高温的农民工,是不是能确保收入不受影响?如果休高温假没有工资,那么,高温假就意味着农民工收入的减少。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宁可拼命也要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民工来看,恐怕不是福音,也许会拒绝休高温假,高温假就是白说了。
其二,享受了高温假,高温补贴是否就取消?很显然,高温假只是37℃(含)以上暂停“露天高强度体力施工”,这“高温”与高温津贴中的“高温”,是有区别的。因此,无论是否享受高温假,高温津贴都应该按原标准和范围发放,这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其三,“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这处罚的力度,是否能足以阻止企业违规施工?否则,利益驱使之下,企业主或许宁愿交几个罚款,也要继续高温下的施工。
无疑,一项好的政策,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及强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落到实处。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势单力薄,本来就没有多少话语权,企业主有的是办法来“规避”高温假。要确保农民工能够享受到高温假,非得政府有关部门强势保护,否则,高温假难免会成为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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