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沈阳日报
钱夙伟/文 唐春成/图
确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有被人大授权的机关才有权力罚款。虽然按照劳动法,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扣罚最多不应超过工资的20%。拿两张手纸,处罚1500元并遭解雇,明显违法。
然而,现在企业依据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动辄乱罚款,已十分普遍。不少企业,老板定下的规矩,已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企业变成了自己的家天下。显然,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规矩”,员工不得不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
如此“规矩”,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公然侵害,更是对法律的挑战,长此以往,员工又如何相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如此“规矩”,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矩”,都有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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