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金陵晚报
钱夙伟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5月11日京华时报)
最高法院的说法昨天在网上炸开了锅窝,仅在搜狐网就有近10万网友跟帖留言,反对声占了大多数。我想,不仅是网友混乱,就是各级法院和执法交警也会混乱的。最高法院这么一说,意味着现有对醉驾司机的查处和审判将全部改变。张军院长副院长说,醉酒司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该定为刑事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也很难界定。而最终,“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当交警拥有对醉驾者是否有危害的评判权时,一切都变得的不可确定。人们有理由担心,有权者和有钱者将逍遥法外。权力寻租在中国并不少见。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醉驾入刑”。正如网民所说,岂不是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这将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终要酿成大祸。这不是和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驰吗?
醉驾成为社会公害,乱世必当用重典,放醉驾一马,后患无穷,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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