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2年5月28日赣州晚报>榕下时评
○钱夙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这也是中国52年来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5月27日人民网)
这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但对于如何实现“法律保证”之下的“高温权益”,还需要如专家所提醒的,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高温条件下作业,要了解和清楚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题在于,这多少缺乏现实的可行性。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他们的势单力薄,本来就没有多少话语权,一旦“举报”之后,即使“高温权益”或得到了补偿,但之后却可能因或明或暗的报复而损失更多,或是甚至因此不明不白地丢了饭碗,于劳动者得不偿失,于是,谁又敢“举报”?
也因此,意见稿又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整改;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而这样的设计却有形式大于内容之嫌。无可讳言,按目前工会组织的现状,尚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于是,无论是政府部门的制止、责令整改、追究责任,都无从谈起。显然,“法律保证”之下的“高温权益”要落到实处,在强化工会组织监督的同时,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被监管单位,归根到底,维护弱势者的权益,还是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主动而强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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