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2年08月17日青年报>短评快
□钱夙伟
美堂 绘
2011年12月,市民董历丽银行卡里45万元被盗刷,发卡银行称没有责任而拒绝赔付。 (据《重庆晨报》)
董历丽的遭遇并不是孤例。仅“银行卡盗刷维权联盟”中就有10余名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受害者被盗金额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而各地普遍存在银行卡盗刷维权难问题。
无疑,防范目前日益猖獗的银行卡伪造之类的新型犯罪手法,于客户并非法定义务更非责任,事实上作为外行也没有这种能力。客户既然选择了银行的产品,保障客户利益,理所当然是银行的职责。如果储户没有诸如操作不当、保管不善或者其他的任何过错,银行有责任保护储户银行卡的资金安全。
实际上,银行本来完全有能力防范这种“高科技”的犯罪。比如,犯罪分子为获取用户银行卡信息,需要在POS机或自动取款机安装“银行卡复制器”。如果银行加强监控,应该能堵住漏洞,或者能及时发现。
银行疏于管理,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盗资金,如果不能追回,自然应该是银行的损失。实际上,现在不少法院对此类案件,都已做出了银行全额赔偿的判决,保护了储户的正当利益。也因此,这桩案件如何判决,让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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