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2年11月15日西安日报>西京评论
钱夙伟
陆贞琴/图
平日里生产皮鞋,天凉了却必须穿着塑料拖鞋上班。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金再兴鞋厂的一线工人,近日遭遇尴尬事。厂方此前规定员工一律穿塑料拖鞋上班,然而最近气温骤降,不少员工换上球鞋去上班,竟遭厂方罚款。该鞋厂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南都记者称,“家有家规,厂有厂规”,此举是为了防止员工“偷鞋”,员工理应遵守。(11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工厂为了防止“偷鞋”,强行规定员工只能穿塑料拖鞋上班,下班时员工还必须将外套敞开,以接受保安检查,已经涉嫌对工人人身自由的侵犯。对违反规定的工人罚款,既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依据,工厂也没有这种权利。
现在,如此的所谓“家有家规,厂有厂规”,老板的意志成为员工必须遵守的规矩,并非个别现象。不少老板,正是依据这些荒唐的规矩,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名为管理,实际上是将企业变成了自己的家天下。天冷以后仍只能穿拖鞋不许穿球鞋,已不仅仅是防偷,如此的毫无人性,更多的则是体现了一种霸道和淫威。
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规矩”,员工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员工们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若有不满或有异议,就意味着随时丢掉饭碗。如此一来,也就没有谁敢对老板说个不字,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老板更加肆意妄为。
老板自定“规矩”,甚至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其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厂方声称“你找劳动局投诉也没用”,其潜台词,正是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着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如此“规矩”,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矩”,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对出格出轨的“规矩”,应予以及时制止。唯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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