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06日烟台晚报
钱夙伟
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然而,“依法处理”的前提,是“逾期不来接受处理”。而警方恰恰“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换言之,不能证明在实施销毁前,已经通知到了车主,而车主不知道“期”,又何来“逾”?
即使“逾期不来接受处理”而“依法处理”,也并非就要一律“销毁”。电动车不是违禁品,“在深圳不能开,不见得在其他地方不能开”。好端端的车子,被碾压摧毁,显然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不是分门别类的拆分,而是碾压销毁,既不利于回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
有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市民的财产不能销毁,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电动车如果违规使用,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或暂扣,但不能没收。那么,对电动车销毁,如此所谓“依法处理”,本身就有违法之嫌。
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这是目前深圳限电令的执法依据。而现行电动车国家标准并未将车重超过40公斤列为否决项。限电令与电动车国家标准本来就存在矛盾,车主花钱买了车,却还要为这一矛盾买单,是不公平的。何况,有望于今年年内出台的新国标,最高时速提高到26公里,车重量限定为50公斤,深圳限电令更应该因此而底气不足,何以深圳警方仍如此豪气霸道地将3600余辆电动车“悉数摧毁”?
这当中凸现出权力的傲慢:“悉数摧毁”了,你又能如何?显然,深圳警方的“悉数摧毁”中,不可能有亲民意识、为民情怀,当然,如此的“依法”,也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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