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北京晨报
英雄精神涤荡功利主义
钱夙伟
确实,原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可能引起误导。固然,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其本身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也因此,“见义勇为”已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奉献、责任,因为未成年,就与自己无关。于未成年人,固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必须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否则,于承载着我们希望的下一代,如果冷漠、麻木、自私,我们将失去未来。
既是精神上的倡导,其实也排除了让未成年人去做无谓的冒险和牺牲。虽然见义勇为也可以谋取胜,但这其实更多的只具理论上的可行性。当急难发生,于热心肠的助人为乐、或者见义勇为者,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如何确保自己的安危,见义勇为的高尚也正在于此。而另一方面,在千钧一发之际,于成年人都很难保证立即想出两全之计,何况未成年人。许多见义勇为者,正因此令人痛惜地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也因此,辽宁的新《条例》同时增加一句:“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这样的见义勇为,当然是以确保生命安全为前提,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高度负责。
有评论认为,时代在变迁,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自愿投身或献身公益的价值观,被认为是一种“高不可及的崇高”,“舍己献身式的奉献”,已经不符合时代价值。这其实似是而非。“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永远不会过时,于今天,尤其要以“见义勇为”的英雄精神来扫荡浮躁媚俗功利主义,提振我们的气概和胆略。因此,作为一种精神的取向,于未成年人,不仅应该鼓励,更应该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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