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6南京日报
钱夙伟(浙江)
5月9日,市民在晓港公园里唱歌,影响附近学生上课。
广州市法制办24日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在公园内使用音箱、扩音器等扬声设备和管乐器、敲击乐器等设备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9月25日《广州日报》)
到公园里唱卡拉OK、茶余饭后跳舞做操,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音乐成了让人厌恶的噪音,肯定是选在了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受到反弹理所当然。其实,对于公园里的那些歌者、舞者,换一个场合和时间,比如自己需要安睡时、读书时,同样容不得这样的音乐噪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岂能为了自己的尽兴,而不顾乃至损害他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于公民是起码的道德规范。
这让人想起了前不久的一条域外新闻: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成为华人晨练、健身的重要场所,但随之而来的音乐扰民问题,不断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一支华人舞蹈队在该公园排练时,警员将领队铐起来并开传票,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音。”事实证明,只靠健身者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在公园里唱歌跳舞,也必须有法可依。如果健身者的行为,扰乱了他人的生活,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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