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4烟台晚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钱夙伟
当事孩子向记者讲述当日的情形
据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达川”消息,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22日晚对“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反被诬陷索赔”一事做出处理,老人蒋某某及其儿子龚某某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分别对二人进行行政拘留、罚款。(11月23日中国新闻网)
这无疑让人为之一快。做好事反惹来一身麻烦,得到好人帮助后反而诬陷好人。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更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心理,不敢伸手帮助跌倒老人的新闻屡见报端。显然,救助他人反遭诬陷,不仅伤了好人的心,还助长了冷漠风气。这对于社会道德乃至法治建设,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毋庸置疑,当他人面临危急,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惩罚造成的。虽然诬陷好人的被救者只是极个别,但谁也不敢保证,“极个别”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足以让人从此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现在,当救助他人者遭诬陷,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而让敲诈勒索者掌握了“主动”。要告状就告状,让人家无端蒙受不白之冤,即使后来通过诸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查明真相,敲诈勒索者仍是无事人一个,这也更加让见义勇为者心寒。虽然这次由警方最终查明真相,讹人者受到惩罚,但问题在于,许多的案例,并非这样幸运。显然,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敲诈勒索者,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那么,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有法律的刚性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 《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做好事反遭讹诈,加大讹诈的违法成本,深圳的这一立法,实在是势在必行。
显然,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被救助人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
找紧固件,买紧固件,卖紧固件,就上88号五金门户网请认准网址(www.bshi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