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3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住改商”现象的普遍化,小区住户的态度多是反对,而小区物业对此却态度不一。记者了解到,对于住宅小区内“住改商”现象的监管,不少部门仍存在该“放”还是“禁”,是该用行政手段干预还是市场调节手段引导的困局。如何规范管理和解决诸多矛盾,成了各界探讨的话题。(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3版)
“放”与“禁”的界线,显然在扰民与否。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住改商”申请须获得本栋建筑物内所有业主一致同意。《物权法》规定“民宅商用”,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只要有一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但与此同时,因为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也让“一票否决”的难度加大。如果不是高层,每栋一般二至三个单元,一栋楼住户不会太多。不能否认,处于人情社会,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当一旦有人首先松口,就会出现骨牌效应。于是,“还权于民”就有可能走样,甚至反而让居民为难。
这时,政府可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他业主把关。比如,对公司入驻住宅小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又比如,“民宅商用”向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征询手续,应该由所在居委会来办理,直到全体同意后才允许入住,而具体到哪个业主的态度,应该保密。又比如,“民宅商用”后,有关方面应加强监管,设置投诉热线接受居民投诉,只要有业主投诉而且查证属实,就取消“民宅商用”的资格。
应当看到,“住改商”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不扰民,也是有益的。如何实现各方共赢,政府可以也应该在其中担当积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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