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北方新报
文/钱夙伟
画/沈海涛
3月10日,呼和浩特市读者李女士向本报反映:“我从2012年10月开始给蜀国演义火锅店昭乌达路分店供应羊肉,到2013年11月份我停止为其供应羊肉时,对方仍拖欠我5万余元羊肉款。我再三催款,但是对方一直推脱。直到2014年1月15日,当我再次来到火锅店才发现,这里人去楼空,老板手机也一直关机。”(3月12日《北方新报》)
对于“人去楼空”,无论供货商还是消费者都防不胜防。比如这家火锅店还是全国连锁,应该有信誉保证,却照样玩“人去楼空”的花招。供货商或者消费者当然可以通过法律行径维权,但其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显然是难以承受之重。
“人去楼空”谁来管?对此,只能寄望于有关监管部门的把关。实际上,有关部门可以随时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对于经营出现困难,企图以“人去楼空”逃避债务的经营者,事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采取缴纳相应保证金的办法予以制约,以防止“人去楼空”。显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关方面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应该更积极一点、更主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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