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20日北方新报
文/钱夙伟
画/沈海涛
6月19日的《北方新报》刊发了两条关于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报道。一是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凤凰新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画停车位,然后有偿出售或出租给业主,部分业主觉得这有些“拿我们的地赚我们的钱”的味道,二是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世宇嘉园住宅小区部分业主反映:“我们小区的物业在小区内设置停车位,要求小区内有车的业主交纳停车费,部分业主认为这样不合理。”
《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显然,这两个小区的物业公司,涉嫌违法收费。
当然,现在小区普遍遭遇停车难,将现有的公共区域,在不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划一些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也并无不可,而且也确实受到车主的欢迎。但是公共用地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土地用途应按照规划使用,如变更小区土地用途,应当经过小区多数业主同意,收取办法及用途应当向业主公示,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而且收取的款项,除了相应的成本开支,也应用于小区业主。同时做到账目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际上,现在物业与业主发生矛盾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激化的也有不少。这其中的症结,从根本上说,在于物业管理还没有纳入法治轨道,物业动辄凌驾于业主之上,而业主的组织和制度并不健全,也影响了权益的维护。因此,解决诸如物业漠视业主权益、违规收费等问题,还需要有关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健全制度,理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以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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