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7长沙晚报
钱夙伟
近日,媒体报道了多地严肃查办一批“为官不为”的典型案件,对当事干部一律进行问责处理。
对“为官不为”一律查处问责,这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太平官”们,无疑具有很强的威慑性,但其实也是问责机制的应有之义。本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有所作为。所谓作为,既是履行职责,也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须讳言,过去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往往偏重于针对“乱作为”。确实,“乱作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而触目惊心,但是,违反法定义务,“乱作为”只是一个方面。事实上,现在更大量存在的,是“为官不为”。或当断不断,或睁眼闭眼,或推诿扯皮,诸如此类的“碌碌无为”,已经成为影响行政执法公正和效率的另一个倾向性问题。
显然,“为官不为”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乱作为”,而正因为其隐蔽性,又因为相对于“乱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具有滞后性,不仅难以及时地制约和制止,事后责任的认定更往往成为一笔糊涂账,因此责任的追究大多不了了之,这反过来又加剧了“不作为”的蔓延,以致推诿扯皮、高高在上、麻木不仁的衙门习气在不少机关部门滋生。
因此,随着问责制的逐步深化,对“为官不为”进行追究,势在必行。而这样的问责,还必须常态化、制度化,对于“不作为”,必须制订出与“乱作为”同样能够对号入座的认定办法,比如哪些问题该管没管,哪些工作该干没干,都应十分明了,并依据考核倒查到某个部门乃至某个具体的责任人。唯有这样,才能促使“太平官”们自觉去找回丢弃的责任心,真正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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