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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还钱包的“好心人”何以成了恶人

   2017-12-02 新浪博客小斑马7240
核心提示:钱夙伟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好心人”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咒骂、威胁她,并扬言要将她的照片发到网上。(12月15日《华商报》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4年12月16日现代金报
钱夙伟

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好心人”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咒骂、威胁她,并扬言要将她的照片发到网上。(12月15日《华商报》)

这位“好心人”在短信中抱怨,“你也好意思,东西拿了,就两盒烟把我打发了”。显然,事后想想,他以为拾金不昧的“好处”太少了。

其实,索要“好处费”,本来就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价值观,也正因此,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只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并没有索要“好处费”的权利。但不容讳言,拾金不昧索要“好处费”,有时体现了道德水平的现状。比如在这位“好心人”看来,一定“好处费”是理所当然的。

而现在于失主,大凡也会给予拾得者相应的好处。这实际上已经约定俗成。问题是,到底应该给付多少,并无相应的依据。对于素质不高的拾得者,如果达不到心理预期,如这位“好心人”,后来因此就成了恶人。

《刑法》有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固然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仍有拾得者拒不交出,失主也往往自认倒霉了事。

而如果给付一定的“好处费”,拾遗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有利于调动拾遗者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而这于失者,加大了失物返还的几率,其实也是有利的。法律应是最低的道德,但有时法律的设置显然超出了很多人的道德水平,并不利于形成拾金不昧的氛围。

现在的这一事例,其实是提出了一个老话题,即给“好处费”一个合法的名头,而且规定相应的比例,使得对拾金不昧的倡导,不仅靠道德的自律,也有制度的支撑,以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人们向美向善,避免索要“好处费”引发纠纷,让拾金不昧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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