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05沧州晚报
钱夙伟
以前对污染企业都是挠痒痒,现在是要用大炮轰了。 (何籽/图)
近日,因赔偿金额创全国之最的北京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北京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6企业赔偿1.6亿余元。(2014年12月31日《新京报》)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北京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企业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致使两万多吨危险废物被偷偷倒入河流并流入长江。曝光后,14名犯罪嫌疑人以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刑法》中本来就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惩处,早就有法可依。
毋庸置疑,现在不少企业不惜以危害环境和社会为代价恶意排污,以至污染愈演愈烈,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缺乏威慑力。且不说执法的软弱、滞后、被动甚至缺位,仅是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手段,排污企业判赔金额不仅根本不足以支付对环境的修复,更与其非法排污产生的巨大赢利不成比例。过低的违法成本,让不少企业权衡“利弊”之后,宁愿被处罚区区几个罚款,“买”来一张排污的“许可证”,使之成为一笔“合算”的“买卖”。
显然,有法可依之后,还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建立、强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威慑性。遏制污染,同样必须动真格的依法治污,不仅判刑,判赔要赔得倾家荡产,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再是墙上的老虎。本来,法律就应当是始终悬于头顶之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旦违法,随时都要受到惩罚,每次都要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这把剑才有威慑力。
对于这起天文数字的判赔,还让人关注的是,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污染的治理和遏制不力,环保执法部门乃至相关领导难辞其咎,对他们同样依法追究,更是依法治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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