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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对“10岁小偷”不能“以暴制暴”

   2017-12-02 新浪博客小斑马3210
核心提示:钱夙伟3日上午,公众号“微容县”图文并茂地发布了一则信息《困猪笼!浸水塘!小孩在河南村偷钱的后果》。该则信息随即引发网友关注。(3月8日《新闻晨报》)3月2日,一名10多岁的小孩到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5年03月09日三亚日报
钱夙伟


3日上午,公众号“微容县”图文并茂地发布了一则信息《困猪笼!浸水塘!小孩在河南村偷钱的后果》。该则信息随即引发网友关注。(3月8日《新闻晨报》)
3月2日,一名10多岁的小孩到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偷窃两万多元,被当场被捉住,“非常气愤”的村民对小孩罚跪,但还不足以平息他们的怒火,于是又用一个铁猪笼套住小孩,并勒令他脱下上衣,浸泡池塘中间。
村民捉住小偷当然是正义行为,但没有对小偷进行惩罚的任何权力。包括小偷在内,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安机关,也无权对小偷实施困猪笼、浸水塘之类的侵权行为。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处理。法谚说“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程序的正义,也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小偷固然已经涉嫌违法,但对小偷而且是对一个未成年人拘禁体罚,不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显然,村民对小偷“困猪笼”“浸水塘”,同样涉嫌严重违法。
据称“村民也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挽救’小孩,否则便宜放过他,小孩还会偷得更厉害。”但这显然似是而非。如此残忍的惩罚,只会助长暴戾凶残之气,而这种法外行为,有可能让小孩更不相信法治,也对社会心生怨恨,或从此破罐子破摔,不仅于本人是悲剧,对社会也将造成更大的危害。
对小偷痛恨,固然可以理解。但企图以违法去制止违法,以暴制暴,那么,暴露出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乃至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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