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3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网帖称,该男子背着“我是扒手”的标签继续行窃。 图片来自玉林红豆论坛
2月28日,南国早报A1叠12版刊发了《背贴“我是扒手”男子浑然不觉》一稿,引起社会关注。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介入调查后,找到了这名被贴纸条的男子。警方称该男子有精神障碍,但没发现他偷过东西。然而,玉林汽车总站周边有商户表示,这名男子精神确实有问题,他经常对路人的背包下手,但经常被发现。(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叠12版)
警方的说法值得质疑。其一,有精神障碍,需要法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才能确定;其二,“没发现他偷过东西”并不符合事实,比如据店主称,这名男子经常在附近活动,有时候还偷店里的东西。警方自己的通报中也称:“平时,杨某喜欢在汽车总站一带活动,喜欢对人家的物品东摸西摸。”
显然,尽管这名男子“笨手笨脚”,但“经常对路人的背包下手”已经涉嫌违法,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给其贴上“我是扒手”的纸条,足见周围群众已经不胜其烦。而“精神障碍”,并非容许他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正如文中律师所说,不管对方是否为限制或者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存在类似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而不能任其发展。公安机关及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各自的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治疗和看护。
“我是扒手”的纸条凸显出警方的无作为。固然,限于警力,对这种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如何有效管治,警方或有现实困难,但既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对这名男子的“东摸西摸”放任不管,警方就难辞其咎。如果这名男子确实是“精神障碍”,那么监护人未及时送医就诊,以及不能有效监护,任其在大街之上“东摸西摸”,其监护失责也应予以追究。总之,“有精神障碍”不是“扒手”责任归零,乃至事件最终不了了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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