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18日赣州晚报
○钱夙伟
捡包女子在短信中说钱不要了,也不还包。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报》)
应该说,拾包人索要“好处费”,并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价值观,也正因此,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律设置,显然需要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而拾金不昧索要“好处费”,体现的正是目前道德水平的现状。
实际上,相对于索要“好处费”的“不昧”,“昧”的大概更多,只不过如果数值不大,报案后也不会受理,一般失主也就认倒霉了事。也因此,给付一定的酬金,让拾遗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有利于调动拾遗者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而这于失者,加大了失物返还的几率,其实也是有利的。
当然,《刑法》有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即使是法律规定,其威慑力也有限。也因此,与其让法律在缺乏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陷于尴尬境地,倒不如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捡到大宗钱币,可得到一定比例的酬金。
事实上,现在人们也已经认同了“好处费”。比如李先生就表示,“我是承诺过给捡拾者报酬,但没说多少钱。对方提出要3000元,这超出了我的承受范围。”而这样的“谈不拢”已时有发生,也因此,给“好处费”一个合法的名头,制订相应的标准,或可让失物的有偿归还规范有序,避免纠纷。
这一事例,其实是提出了一个老话题,即法律作适度调整,让“好处费”有法可依,使得对拾金不昧的倡导,不仅靠道德的自律,也有制度的支撑,以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人们向美向善。
找紧固件,买紧固件,卖紧固件,就上88号五金门户网请认准网址(www.bshi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