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宜春日报
钱夙伟
广西防城港商人徐先生的银行卡遭他人盗刷79万元,在广东电白用于购买黄金。案发后,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法院判刑。面对巨额损失,徐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5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银行赔偿储户79万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据5月24日《南国早报》)
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广西防城港这一判银行担全责的案例,给银行业敲响了警钟。此前,银行往往把盗刷的责任推给储户,并以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赔偿。而法院也往往以储户对密码未能“妥善保管”为由,判储户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即使是伪卡交易,也要密码正确才能成功。但问题是,凭什么认为是储户未对密码“妥善保管”?
在这一案例中,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银行卡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此外,POS机应视为银行办理业务场所及交易操作平台的延伸,银行未能提供储户疏于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向储户的被盗刷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后,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追偿。因此,储户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获得赔偿也不必等待案件结果。
显然,这一判决合法,也合情合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银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卡内存款安全。而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银行卡,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如果银行认为持卡人未对密码“妥善保管”,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银行有举证的义务。
异地盗刷由银行举证是给持卡人的“放心丸”,也给银行增加了更大的压力,迫使银行从技术上始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对于防范高科技犯罪,包括制作伪卡、盗取和破解密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除非你能举证储户的失误,否则,银行卡盗刷的损失,只能全部由银行自己承担。
(作者为浙江市民)
“异地盗刷、银行举证”是一个好的判例
2015-05-27大众日报
□钱夙伟
广西防城港商人徐先生的银行卡遭他人盗刷79万元,在广东电白用于购买黄金。案发后,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法院判刑。面对巨额损失,徐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5月20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银行赔偿储户79万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5月24日《南国早报》)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此外,POS机应视为银行办理业务场所及交易操作平台的延伸,银行未能提供储户疏于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盗刷损失进行赔偿后,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追偿。
这一判决银行担全责的案例,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此前,银行往往把盗刷的责任推给储户,并以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赔偿。而法院也以客户对密码未能“妥善保管”为由,判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即使是伪卡交易,也要密码正确才能成功。但问题是,你凭什么认为是客户未对密码“妥善保管”?而这一案例中判银行全赔的理由,正是“银行未能提供储户疏于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
显然,这一判决合理合情也合法,也给银行增加了压力,迫使银行从技术上始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对于防范高科技犯罪,包括制作伪卡、盗取和破解密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否则,除非你能举证储户的失误,银行卡盗刷的损失,只能全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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