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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2015-07-15燕赵晚报□钱夙伟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这确实很有针对性,现在低龄儿童“出任”广告代言人,已是普遍现象,而且还呈现年龄越来越低的趋势。某城市举办的一个车展,身着比基尼亮相的童模,其中最小的年仅4岁,被称为目前国内车展中“最嫩的车模”。 为了吸引眼球,让四龄童着比基尼如成人一样地搔首弄姿,如专家所说,“对儿童的心理,特别是性发育带来不利影响。”“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接受标准,是不合时宜的。” 无疑,于有关方面,在利益驱使之下,加上社会责任感缺失,只要能吸引眼球,也就无所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和身心的保护。当然,厂商借此羸得了“人气”,而如此的商业效应,显然以孩子成为“商业噱头”的牺牲品为代价。而于家长,是借此让孩子早早地名利双收,但让孩子因此牺牲了正常的生活,承载与年龄所不相称的沉重的功利负荷,无疑是对未来的过度透支。 实际上,对于许多孩子来说,这也并非他们所愿。既非赚钱的年龄,名气于他们也无益。他们向往的、需要的,只是无忧无虑的快乐生活、顺其自然地健康成长。对孩子过早地“开发利用”,说到底,都只是从大人自己的利益出发,是对孩子权益的侵犯和剥夺。 这让人想起了澳门回归时以一首《七子之歌》一举成名的小女孩容韵琳,作为澳门回归的标志性人物、两度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的小明星,其父母为了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纷至沓来的拍片、灌唱片都被拒绝,此后和其他孩子一样考试、升学,复归于平静。 保护孩子的前提是,属于未成年人的所有权益都应该得到无条件的尊重。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没有任何理由凌驾于孩子之上,更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而当急功近利之下,孩子的权益被普遍漠视,广告法对低龄童广告代言设下“从业”年龄的“硬杠子”,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