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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政府“红头文件”必须先过法律关

   2017-12-02 新浪博客小斑马1560
核心提示:2015年8月25日潮州日报钱夙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
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


2015年8月25日潮州日报
钱夙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将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若有增加行政机关权力等情形,文件可能会被撤销。(8月24日新华社)

  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红头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为了确保“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在依法行政中发挥应有的效力,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在很有必要。

  政府机关的工作本来就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出台的文件,其中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也应严格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容讳言,现在不少“红头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甚至有的还凌驾于法律之上,“红头文件”本身不合法,不仅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必然干扰法律法规的落实,造成人们法治观念的混乱,为管理执法中的随意违法,乃至肆意枉法,埋下了祸根。

  “红头文件”不合法,很大程度上,因为文件是长官意志的产物,因此,出台前脱离了正常的可行性研究的程序,或出于政绩工程的需要,或对现状缺乏深入的了解,领导拍脑袋拍胸脯就轻率出台。同时,“红头文件”的具体起草者也未必掌握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多“红头文件”的文本往往还存在法律上的“硬伤”。于是造成本应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的“红头文件”,不仅脱离实际,还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无疑弱化了“红头文件”的效力,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红头文件”必须先过法律关,体现了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的基本精神。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的尺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首先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违法行政,既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也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这也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领导干部借“红头文件”滥用职权的空间,将因此被压缩直至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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