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9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当事人保存的《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部门的书面答复。
宾阳男子蒙卡(化名)称,2000年4月,他在县城临浦路被一伙人“枪击刀砍”,受伤入院救治,当时警方已出警。但直到2014年,当地警方才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后来又称“无法继续开展侦查”。15年前的案子,为何过了14年才立案?相关民警是否涉嫌渎职?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叠09版)
出警后却没立案,如此的糊涂账出现在以严谨为第一要求的司法系统,真是令人惊诧不已。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尽管因为自治区公安厅的介入而立案,但宾阳县公安局今年6月24日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表示,无法核查案件存在性真实性,故无法继续开展侦查。这等于自打嘴巴:既然连案件的存在性和真实性都无法确认,又凭什么立案?难道立案只是为了应付自治区公安厅?
而针对蒙卡反映的宾阳县公安局有关民警涉嫌渎职一事,宾阳县检察院称,虽然有出警登记,但“依据现有证据和情况,尚无法认定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亦不足以立案侦查”,显然有为有关民警撇清责任之嫌。
办案质量是关系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如果对于案件的立案、侦查可以如此随心所欲,公民所依赖的司法正义,又如何让人放心?因此,对于这一事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重新审查,给出说法,凡涉嫌渎职,必须有人埋单,决不能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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