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江海晚报
□钱夙伟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给“好处费”“备受争议”,是因为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价值观,也正因这样一种观念的根深蒂固,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律设置,显然需要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
不容讳言,现在不时发生的拾金不昧索要“好处费”,实际上体现了目前道德水平的现状。而且,相对于索要“好处费”的“不昧”,“昧”的大概更多,只不过如果数值不大,报案后也不会受理,一般失主也就认倒霉了事。也因此,给付一定的酬金,让拾遗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有利于调动拾遗者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而这于失者,加大了失物返还的几率,其实也是有利的。
当然,《刑法》有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这显然很难查实,也难以落实,因此即使有法律规定,其威慑力也有限。也因此,与其让法律在缺乏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陷于尴尬境地,倒不如以相应比例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实际上,不少国家早就有规定,捡到大宗钱币,可得到一定比例的酬金。
法律应是最低的道德,但现在法律的设置显然超出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不利于形成拾金不昧的氛围,相反,索要“好处费”频频引发纠纷,则有可能对不少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法律作适度调整,给“好处费”一个合法的名头,广州市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这将使得对拾金不昧的倡导,不仅靠道德的自律,也有制度的支撑,从而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人们向美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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