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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88号杂谈:2016年04月28日河南日报钱夙伟
4月26日,北京市西城法院通报近年来涉及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不少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比如不与劳动者协商强推末位淘汰制度等。(见4月27日《京华时报》) “末位淘汰”是不少单位实行的一项奖惩机制,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就“末位淘汰”本身来说却有违反劳动法之嫌。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即便位居“末位”,员工劳动就业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处于考核“末位”的理由将员工“淘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当然是需要的,但显然既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实际上,现在企业中,如此有违法之嫌的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末位淘汰制”。因此,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应该过过法律的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