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联谊报>民主论坛钱夙伟
微观点:必须明确法律顾问的权限,提高“顾问”的力度和权威性。同时,法律顾问自身也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尽责和到位。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专家所说,这一制度能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既是现实的需要,又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一,党政机关的工作本来就受法律的约束,而政府工作无论决策、管理还是执法,都应严格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有助于党政机关工作严格纳入法治的轨道。 其二,一些党政机关官员,未必掌握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决策、管理、执法中,时有与法治精神相悖的“硬伤”出现,这无疑弱化了党政机关工作的效力,也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因此,党政机关官员尤其需要得到法律专家的指导和顾问,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其三,聘请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体现了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的基本精神,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党政机关违法的可能,也为提高党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这也是对党政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领导干部借“长官意志”滥用职权的空间,将因此被压缩直至堵死。 当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尤其需要防止走过场,如果只是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并无实质意义上的“把关”,那么反而有可能起到为不合法的决策、管理、执法遮掩乃至背书的作用。因此,必须明确法律顾问的权限,提高“顾问”的力度和权威性。同时,法律顾问自身也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法律顾问的工作尽责和到位。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 2016年06月21日福建日报浙江·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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